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1〕21号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该文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这为中心开展“涉讼资产”交易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文件下发后,中心立即安排责任部门重点跟进该项工作,就涉讼国资处置工作与省内各级法院进行了沟通,介绍中心在资产处置业务开展及产权市场建设方面的情况和优势,为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积极推进涉讼国资进场交易、规范处置做好准备。